如何理解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意义

2024-05-18 15:19

1. 如何理解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开放后,党中央历次关于改革的重大文献从未作出类似决定。本次会议首提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主要包括区域性政策、行业性政策、企业规模性政策和所有制性政策四大类。之所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点动因。
  首先,遏制无序减税。长期以来,舆论总认为减税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和助推器。因此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在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更是把向中央争取税收优惠视为促进区域发展的关键。如果争取不到,就自定政策,导致越权减免税、以支出代减税等现象频出,令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差距不断扩大。
  比如企业所得税,单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就有十多条,除此以外,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还明文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由此派生出分别覆盖不同区域和产品的几十条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事实上,其他税种的税制都有国务院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文,因而大小税种均有几十条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制度安排极大地削弱了税制的权威性,肢解了税制的完整性,几乎取代了一般条款的主体地位。因此,我国的结构性减税事实上成为优惠政策减税,受益主体是特定产业和区域,形成了为减税而减税的现象,减税本身难以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今后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就是要扭转这种无序减税格局,把部分有利于总体发展的税收优惠转换为一般条款,使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利益均沾,取消那些阶段性刺激意图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也可根据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简而言之,就是要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序出台,进而维护税制的权威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其次,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坚持税制全国统一、中央统掌税收立法权,就是要确保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流动面临同等税制条件。
  然而长期以来,突出的问题是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形成了多种政策洼地,打破了税收均衡,人为诱使要素低效流入某些区域,进而阻碍了区域经济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协调发展。这造成优惠区域内外企业的税负不均等,进而限制了非税收优惠区域的生产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类劳务的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有必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化来逐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最终实现区域间的税收公平,进而诱导要素按效率高低分别流入不同区域,这种做法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际上更为有利。因为在没有税制比较优势的条件下,资本更倾向于流入人工成本和资源成本更低的区域。近年来中西部经济增长率超出东部就说明了这点。
  再次,促进社会公平。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完全取消税收优惠政策,而是要在梳理、归类的基础上作出取舍,核心目的是真正使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长效机制。
  从我国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走势看,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转型,即从偏重发挥经济政策功能转向发挥社会政策功能。具体就是要使税收优惠政策直接作用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从现实国情看,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对生活必需品采行低税率征收增值税,进而对冲食品价格上涨对中、低收入阶层的压力;二是推进房产税改革时,对居民自住房采取免征房产税政策;三是扶持养老事业的发展,对60岁以上老人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护理老人的人员,可建立按小时计算劳务量与增加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挂钩的机制,以起到减轻政府养老支出的激励作用。

如何理解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意义

2. 如何看待 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1.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涉及范围。
    通知明确,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3.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工作原则。
    在工作推进上,坚持明确范围、上下联动、分类规范、依法公开等原则,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在责任划分上,坚持“谁出台、谁规范,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负责本辖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
    4.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知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出总体规定,一是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二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通知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严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除细化、量化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等。三是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等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逐步加以规范。
    5.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主要步骤及时限要求。
    一是制定方案。2015年1月15日前,各市、各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落实工作措施。二是全面梳理。2015年1月31日前,全面梳理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制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三是认真清理。对违法违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未提出保留建议或未按程序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2015年3月1日前,各市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清理情况表和清理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直各部门将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的清理情况表和清理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 2014年全市(含所辖县、区)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主要困难及问题等;专项清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等。四是督促检查。2015年3月1日前,各市财政局完成对本市和所辖县(区)清理规范工作的督查验收。2015年3月15日前,省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对各市、各有关部门清理规范工作的督查验收。
    6.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管理机制。
    通知要求,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一是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由财政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定期评估,并按程序提出、上报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调整、取消、延续等意见。二是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对各地违法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四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7.认真落实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扎实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创新、支持小微企业,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加强与中央政策的衔接和配套,放大政策效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更多利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形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深入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清单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完备的基础设施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等,营造良好经济发展软环境。

3. 如何应对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企业应当充分关注的三类优惠政策在本次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政府将着重对于不规范(违法或违规)的税收、非税收入、财政支出型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和规范。企业应重点关注自身是否存在或正在享受如下类型的税收或财政性的优惠政策。
  企业应对机制和优惠政策的战略管理对于企业而言,在充分了解和把握本次优惠政策清理的内容后,应进一步分析本企业的实际享受或适用的优惠政策的归类,明确合法合规的、可能保留的、逐步调整的、确定会被取消的等多个类型,以便尽快做好进一步的经营决策。


  1、谨慎期待过渡政策,严格申请优惠的类型。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为保证经济和企业运营的稳定性,中国出台了很多的过渡性政策。但本次清理工作,我们认定不会存在太多的“过渡性政策”。其原因在于本次清理工作的对象,多为不合法或不合规的优惠政策。对于违法违规的政策,继续“过渡适用”缺乏法律依据。从财税体制改革和税收立法的规划来看,税收优惠将逐步的法律、法规化,企业更多的应该申请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优惠政策。

  2、集团组织架构的调整。对于集团型企业而言,税收优惠管理往往要重点考虑集团整体税负。在不合法或合规的优惠政策被清理后,集团需考虑现存税收优惠享受主体能否承担更多的经营职能,将相关业务向此类公司转移,以期合法合理的稳定税负,避免过大的税负负担波动。

  3、产业优惠成为趋势,区域性优惠递减。根据《通知》的精神,本次所谓的优惠清理,其重点对象是区域性的“优惠政策”,而如新兴产业如TMT行业等等,依然是国家税收、财政优惠政策所支持的重点行业。因此,产业优惠政策逐步替代区域性优惠政策,成为国家财政和税收优惠体系的重点内容。

  如果企业属于新兴类行业,则应考虑如何更好地规划和利用好相关税收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多类优惠政策,并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和严格的内控管理,在优化税负的同时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4、经营地点调整。虽然区域性优惠政策可能面临大幅度的删减,但考虑到部分政策制定本身合法合规,企业可酌情向此类地区迁转。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在实践中,民族自治地区的不少优惠政策是满足合法和合规性要求的。从税收角度考虑,此类地区在本次优惠政策清理后,或将可能成为备受关注的境内投资首选地区。

  此外,随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多个区域性优惠的文件出台,典型的区域性优惠将逐渐淡出视野,国家层面的“行业性”优惠以及地方层面的“区域性行业优惠”将成为税收优惠的两种主要模式。

如何应对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4.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文件暂停

国务院于2015年5月11日晚,发布通知,暂停2014年国务院62号文部署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对已出台的违法税收优惠政策不再“一刀切”取消,而由各地各部门设立过渡期,逐步清理。有观点认为这是国务院的一次“自我纠偏”,也有观点指出,这其实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之举,给地方政府和企业“松绑”。

5. 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一是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由财政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定期评估,并按程序提出、上报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调整、取消、延续等意见。
二是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对各地违法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五是认真落实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创新、支持小微企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强与中央政策的衔接和配套,放大政策效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更多利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形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深入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清单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完备的基础设施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等,营造良好经济发展软环境。

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6.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县怎么办

我县制定印发《**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

  一是明确清理范围和工作任务。《方案》明确凡是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均纳入清理范围。严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除细化、量化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政策。清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与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以及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二是全面认真清理,整改落实。《方案》要求由财政部门牵头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面梳理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单位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进行全面梳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自《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实效。《方案》提出,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管理、评估和退出、考评监督、定期检查和舆论引导等长效机制,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建立清单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对经国家批准的优惠政策要实行清单管理。建立举报制度,明确对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的举报处理办法。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制度,财政部门牵头定期开展评估,对我县实施的各项税收等优惠政策,牵头开展定期评估,并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提出、上报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调整、取消、延续等意见。建立定期考评和监督制度,明确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清理规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强舆论引导,确保平稳有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对清理规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坚持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协商解决的原则,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清理规范工作平稳有序。

7. 如何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二、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1.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完善相关政策。

  (三)加强舆论引导。

如何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

8. 如何评价 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涉及范围。
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
3.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工作原则。
在工作推进上,坚持明确范围、上下联动、分类规范、依法公开等原则,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在责任划分上,坚持“谁出台、谁规范,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负责本辖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
4.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知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出总体规定,一是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二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严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除细化、量化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等。三是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等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逐步加以规范。
5.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主要步骤及时限要求。
一是制定方案。2015年1月15日前,各市、各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落实工作措施。二是全面梳理。2015年1月31日前,全面梳理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制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三是认真清理。对违法违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未提出保留建议或未按程序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2015年3月1日前,各市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清理情况表和清理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直各部门将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的清理情况表和清理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 2014年全市(含所辖县、区)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主要困难及问题等;专项清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等。四是督促检查。2015年3月1日前,各市财政局完成对本市和所辖县(区)清理规范工作的督查验收
6.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管理机制。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一是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由财政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定期评估,并按程序提出、上报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调整、取消、延续等意见。二是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对各地违法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四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7.认真落实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
扎实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创新、支持小微企业,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加强与中央政策的衔接和配套,放大政策效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更多利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形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深入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清单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完备的基础设施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等,营造良好经济发展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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