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2]4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含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