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

2024-05-16 14:57

1.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

您好,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
1、集合竞价阶段申报无价格限制。 
2、连续竞价阶段: 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

2. 上交所质押式债券回购有效申报价格规定

您好,上交所质押式债券回购有效申报价格规定分两种情况:连续竞价阶段:
1.买方(即:正回购方)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卖方(即:逆回购方)申报价格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即:正回购方申报价格有上限,无下限,即下限为最小申报单位:0.005;逆回购方申报价格有下限,无上限)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有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有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4.即时揭示中既无买入申报价格也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同时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和最低卖出价格;集合竞价阶段:上交所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 上交所质押式债券回购有效申报价格规定?

上交所质押式债券回购有效申报价格规定分两种情况:连续竞价阶段:1.买方(即:正回购方)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卖方(即:逆回购方)申报价格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即:正回购方申报价格有上限,无下限,即下限为最小申报单位:0.005;逆回购方申报价格有下限,无上限)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有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有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4.即时揭示中既无买入申报价格也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同时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和最低卖出价格;集合竞价阶段:上交所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上交所质押式债券回购有效申报价格规定?

4. 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

您好,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
1、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
2、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5. 关于连续竞价阶段债券质押式回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

目前,针对连续竞价阶段债券质押式回购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买方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卖方申报价格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有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有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4.即时揭示中既无买入申报价格也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同时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和最低卖出价格。回购的涵义是什么?上市公司回购和央行回购有什么不一样的呢?回购对股价是有益的还是无益的?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急切想了解,接下来学姐就帮大家全面分析一下。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证券回购,即证券回购交易,所谓的意思也就是说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蕴涵着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操纵现金等手段,从股票市场上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公司可以选择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然而在超过半数的情况下,公司都会愿意将其回购股票当做“库藏股”进行储存处理,一时不会干涉交易跟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以后可用作别的地方,比如推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再或者就是需要资金的时候就出售掉它。2、债券回购:意思是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一时间,使用契约方式做一个约定--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是一种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购买的对象是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以交易发起人作为出发的角度,只要是抵押出债券的情况,关于借入资金的交易就是进行债券正回购;只要是主动借出资金的情况,然后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都称作是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上市公司对于股票的回购有这些原因: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那回购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呢?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回购后注销:如若在股价低估的这类情况下,回购股票,然后注销,这种做法将使公司的总体股票数量减少,每股的收益增加,这种回购是利好。若是没有发生股价被低估的情况就对股票回购,故意诱导那些浑然不知情况的群众去抬高股价,就会造成股东权益的亏损,这其实就是利空被藏了起来。2、回购不注销:要是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情况,把它当作库存股份继续保留,然后在股价高位时,派发股份用为其他用途。公司有嫌疑去炒自己的股票,因此不注销便是利空。当然,从短期来看的话,回购股票就可以说是大资金买入股票,对股价来说是比较友好的。三、央行正、逆回购央行有两种的回购方式,分别是正回购和逆回购,不管是正回购还是逆回购,都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能说是一种货币政策。央行的逆回购的主要宗旨在于以下两点,不仅可以做到调节市场资金的流动性,还能调节利率。正回购指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而且还承诺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也属于央行常用的公开市场的操作方法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策略也就可以达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的行为也就是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而且还会在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那么,央行这样回购究竟利好还是利空呢?我们视情况而定:1、逆回购:央行用资金购买有价证券,购买对象是一级交易商,同时是在向市场投放资金,若是资金进入实体企业以后,这样的话是可以去刺激企业运转的,对股市来说就是利好。其次也就是市场上的资金有增加后,那么有多余的资金就会进入股市,这样子是可以刺激股市上涨的。2、正回购:一旦央行卖出逆回购的时候就是在回笼资金,市面上流动资金变少会导致没有多余的资金流入股市,从而引起投资情绪的悲观,股价也会因此下跌很多。因此及时的知道回购消息是非常重要的,【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应答时间:2021-09-25,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关于连续竞价阶段债券质押式回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

6. 关于连续竞价阶段债券质押式回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

目前,本所交易系统针对连续竞价阶段债券质押式回购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买方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卖方申报价格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有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有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4.即时揭示中既无买入申报价格也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同时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和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7.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第一节 质押专用账户和债券转入转出处理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质押专用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质押专用账户时,除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开户申请书;(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自有债券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拟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上交所报备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作为债券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将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清单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第三十六条 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入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有足额债券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入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相应增加。若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入申报做无效处理。第三十七条 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出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有足额可用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出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质押专用账户转入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出的债券于次一交易日可用于交易。若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出申报做无效处理。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应付报价回购交易结算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所有的债券转出申报均不予办理。第二节 质押登记及质押专用账户查询第三十八条 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按上交所确定的以下原则分配: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按如下顺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后,依据当日的折算率,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的质押券。第三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根据上交所的成交结果及上交所确定的质押券分配原则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押登记办理后,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建立。若当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配质押券并完成质押登记后,办理司法冻结登记。每个交易日日终,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会根据重新分配结果发生变化。对于已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质押登记解除,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终止。第四十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发送质押登记明细数据。第四十一条 客户可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及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即视为认可并遵守本细则关于质押券分配及质押登记等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以及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即视为证券公司及客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第三节 资金划付第四十四条 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证券公司法人名义开立)办理资金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第四十六条 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证券公司负责客户报价回购交易资金明细清算,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第四十七条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以证券公司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轧差清算,相关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并据此在证券公司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代为进行资金划付。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大于全部购回金额的,证券公司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大于全部初始交易金额的,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其中,初始交易金额=成交数量×1000;对于到期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到期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对于提前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提前购回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上述公式中成交数量的单位为手。第四十八条T日16:00,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均不做资金划付处理。因资金不足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的,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8.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第一节 风险管理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进行盯市管理,监控市场风险及提前做好当日资金划付安排。第二节 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第五十四条 因客户原因或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的交易或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由证券公司与客户按照约定自行办理资金结算。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时,上交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接收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及债券转出申报,只接收提前购回与债券转入申报。待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后,上交所恢复其报价回购权限。证券公司于次一交易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的,上交所可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当日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失败的,该证券公司当日的报价回购交易及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全部延迟至次一交易日;连续两个交易日资金划付失败的,上交所可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第五十七条 依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一)进入业务终止当日,客户存在未到期回购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该项业务已经终止,并按《客户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处理。(二)进入业务终止当日,该证券公司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提前购回,上交所终止该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并书面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起终止为该证券公司提供报价回购业务资金划付服务。(三)业务终止当日出现未足额偿付的,应由证券公司对客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四)客户收到足额偿付后,应与证券公司签署报价回购业务终止确认函,确认其报价回购交易已结束。证券公司应将确认函报备上交所,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终止报告。未获得足额偿付的客户可将其与证券公司发生的争议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约定待购回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可以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或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质押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二)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三)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四)客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五)质押券到期的。第五十九条 发生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因其自身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应向购回交易受影响的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 客户已获足额资金偿付,应与证券公司签署确认函,确认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了清。证券公司应将确认函上报交易所,并可向上交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通知办理质押登记解除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