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留成制度是什么

2024-05-20 00:56

1. 外汇留成制度是什么

外汇留成
外汇留成是指企业所得外汇收入,与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分配使用后的外币净收入,按规定向财政机关申请办理了外汇留成的数额。 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是国家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原因
  1.从新制度设立外币业务的规范内容来讲,应包含外汇现汇、外汇额度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2.国家为鼓励企业多创汇、多结汇、给予企业一定的外汇支配权,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 
  3.旅游业属于创汇型产业,企业涉及外汇业务较多,制度中应对这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同时,银行制度规定,企业的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到入税后利润,按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使用。新制度将调剂外汇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留成外汇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1.贸易外汇留成
  凡经批准经营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等,下同),其经营的出口商品(含商品和自营出口商品)在实际出口后,实行按出口商品收汇全额比例留成。 
2.非贸易外汇留成
  (一)留成外汇的使用,应本着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创汇条件,调动创汇部门的积极性,增加外汇收入的原则,各单位应严守财经纪律,按有关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二)旅游外汇留成应确保用于发展旅游事业,地方由省、市、自治区的每季度计算一次,拨交省、市、自治区计委统一安排使用。但广东和福建两省对华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外汇收入,应按华旅外汇收入实绩,分配给华旅部分留成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两省计委,侨办和华旅共同商定。中央级单位的旅游外汇留成按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三)分配给友谊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和文物商店外汇留成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权归省、市、自治区计委,用于扶植旅游商品生产,并负责安排好内贸经营的旅游商品的供货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五十使用权归各地销售单位。 
  (四)其他非贸易留成外汇,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使用权原则上归创汇单位。中央部委局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留成外汇时,凭部委局批准的文件使用;地方单位凭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使用。 
外汇留成的比例
  (一)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零配件(包括以进养出的净创汇部分和项目出口的部分),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全额留成50%(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的外汇包括在内,不再另拨)。字串5 
  (二)军工部门出口的军品(不含民品),按当年实现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100%。字串4 
  (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属于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3%。经批准在国家统一分配计划之外,专项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其收汇全部留给委托单位。“煤代油”代理专项出口的原油、成品油,按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结余的留成外汇额度年底上缴。字串9 
  (四)各类外贸公司经营、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净创汇金额(即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留成30%。 
  (五)除上述四项外,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军工部门生产出口的民品和原规定不留成的粮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钢材、生铁、锌、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25%。 
  (六)为解决各类外贸公司搞好出口业务经营所需的外汇费用,按当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汇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包干使用。各类外贸总公司的出口商品收汇,包括总公司本身和的出口商品收汇,由总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地方外贸(工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的出口商品收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统一提取分拨给各公司。此项外汇留成用于各类外贸公司为经营出口商品出国推销、驻外代表、、、商情资料、律师费、寄售仓租费、样品购置、扶持出口企业的小型、自有加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自有车船、仓库机械用具的维修用料费用等。其留成比例:各总公司系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外贸公司,都按出口商品收汇总额留成1%。出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和“煤代油”的原油、成品油)和军工部门出口军品不计取此项留成。 
  (七)广东、福建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其一般出口商品的收汇留成,具体办法另定。字串2 
  (八)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五个民族自治区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应享受国家的优待,除西藏自治区仍按原规定100%留用外,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四个民族自治区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青海、贵州、云南三省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 
外汇留成的计算方法
  贸易出口收入的外汇按照出口收汇全额计算留成外汇。出口收汇全额是指出口结汇收人剔除归还出口单位使用自有外汇为该笔出口代垫的运保费、佣金、赔款和银行未扣手续费,归还生产出口产品使用的以进养出周转外汇本金,归还经批准用增产产品出口收汇偿还生产该笔产品所直接使用的本息后的余额。将贸易出口外汇全额按制订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再将美元数额乘以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创汇单位的留成比例,乘积所得分别为中央、地方和创汇单位的外汇额度留成,留成币种为美元。 
  留成的计算,如果批准留成外汇的单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汇的,按收人全额计算留成;对有收有支的单位,按收人减支出的净外汇收人计算留成。各单位所收入的,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均应将所收人的外汇全部卖给银行,由银行记载创汇实绩,每个季度根据创汇实绩计算一次留成;对按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的单位,如不能按季结算出净外汇收入,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计算留成的时间。民航、交通、铁路、邮电、海关和保险的外汇收人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

外汇留成制度是什么

2. 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30401【实施日期】 19930401【章名】 全文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加速外汇资金的横向融通,加强外汇市场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机构。第三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一切外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外汇调剂业务由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中心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和管理下的经营外汇调剂业务的法定外汇交易机构。第五条 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可以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有关部门确定。第六条 外汇调剂中心职责为:(1)组织市场交易;(2)受理买卖外汇的申请;(3)办理成交;(4)监督买卖双方的交割与结算;(5)提供信息和服务;(6)编报外汇调剂的统计报表和市场情况分析;(7)受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的其他业务。第七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调剂中心可开办人民币与美元、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等货币间的外汇交易业务。外汇调剂中心本身不得进行外汇买卖。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下列外汇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捐赠外汇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第九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符合调剂外汇用汇投向指导序列的用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买入。第十条 个人外汇调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可以代理客户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卖外汇。第十二条 调剂外汇的价格(市场汇率)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浮动。第十三条 外汇调剂业务可以跨地区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外汇资金的横向流通。第十四条 严禁各地区、各单位在外汇调剂中心之外私自买卖外汇;严禁各单位将买入的调剂外汇私自改变用途。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违者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留成外汇额度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留成外汇,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利用留成外汇搞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外汇留成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除批准享有留成外汇的单位外,其他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收入的外汇,不享受外汇留成。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改变或扩大留成外汇的分配范围和比例。
  广东、福建两省和新疆自治区按国务院批准的外汇包干留成办法办理。实行包干省代理内地省区出口时,应及时将收入的外汇全部划给原委托省区,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38号文件批转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第三条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审批和管理各种留成外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汇留成办法核批外汇留成额度。外汇管理部门通过中国银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各种留成外汇的收支情况。第四条 加强各种留成外汇的计划管理。中央单位的留成外汇年度收支计划,由中央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汇编,并列入适量的机动指标。地方单位的各种留成外汇年度收支计划,由省、市、自治区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汇编并列入适量的机动指标后,经当地计委平衡,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全国留成外汇收支计划,报国家计委。第五条 留成外汇单位因生产、业务发展,需要调整计划时,可向中央或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追加。经审查同意后,从中央或地方掌握的机动指标中安排。第六条 各单位使用留成外汇额度时,中国银行根据批准的年度支付计划及规定的用途办理支付。凡不符合规定的,中国银行不予办理。第七条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2>17号文和国务院规定,各种留成外汇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实需要的技术更新和改造;
  二、引进部门和单位可以兴办的新老企业的先进设备和零件;
  三、进口国家不能供应而确实需要的新型优质材料;
  四、进口国家不能供应而确实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
  五、进口国家不能供应而地方确实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消费品;
  六、通过合作,开办国家无力投资而实际需要的企业。
  除上述以外,经省、市、自治区以上(包括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还可用于出国考察、聘请专家、技术培训、推销商品、进口样品、购买科学仪器和少量业务工具以及宣传广告费用等。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闲置多余的留成外汇额度,可按规定通过中国银行办理额度调剂或额度贷借,用汇单位所得外币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建设的有关支出。第九条 除经批准的周转外汇外,各单位分得的留成外汇额度,限于一次使用。各级留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留成外汇额度必须建立收支帐目。中国银行也应健全外汇额度的帐务手续,建立额度核销制度。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留成单位的有关帐目,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条 实行外汇留成单位需要的营运资金或备付进口货款,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将外汇额度购成现汇,存放境内中国银行,并由中国银行根据规定用途监督使用。第十一条 留成外汇应主要用于境外支付。除符合规定的“以出顶进”业务和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业务,可以在国内用留成外汇计价支付外,不允许利用留成外汇作为国内计价结算的手段和购买国内物资的交换条件。第十二条 用留成外汇进口物资和商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进口手续和规定办理。进口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商品,应由有关商品经销部门按归口分工经营,在本省、市、自治区内市场销售。第十三条 国内单位之间开办合营企业,如用留成外汇作为投资时,必须先用人民币买成现汇,不能直接用留成额度作为投资。第十四条 经济特区在未设置二级隔离界标前,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酌情注销留成外汇额度或课以罚金。情节严重的,还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以前批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留成外汇额度管理的暂行办法

4. 什么是外汇调剂?

1、外汇调剂损益就是由于汇率的浮动所产生的结果。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简单地讲,汇兑损益是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因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异。

2、影响因素:

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和交换比例,也是一国的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表示的价格。记账汇率是记录外币业务发生时所用的汇率。汇兑损益产生于汇率的变化。记账汇率的种类及记账汇率所属时间的不同。都会对汇兑损益产生影响。财政部94财会字第05号文件《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认定记账汇率是市场汇价。关于市场汇价这一提法,可以将其理解为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外币买卖的价格,且金融机构买入或卖出的现汇和现钞也存在差价。因此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的汇率确定为现汇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即中间价。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资函字第144号文件《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卖出中间价作为外汇唯一的折合和记账标准。
中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账汇率可以是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汇率一经选用,在登记入账时不得随意变更。具体应用时,对于取得以外币结算的资产、负债及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当日的汇率或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对于以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近似汇率这算,而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这算。

5. 外汇调剂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加速外汇资金的横向融通,加强外汇市场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机构。第三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一切外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外汇调剂业务由外汇调剂中心办理。
  外汇调剂中心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和管理下的经营外汇调剂业务的法定外汇交易机构。第五条 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可以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有关部门确定。第六条 外汇调剂中心职责为:
  (1)组织市场交易;
  (2)受理买卖外汇的申请;
  (3)办理成交;
  (4)监督买卖双方的交割与结算;
  (5)提供信息和服务;
  (6)编报外汇调剂的统计报表和市场情况分析;
  (7)受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的其他业务。第七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调剂中心可开办人民币与美元、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等货币间的外汇交易业务。外汇调剂中心本身不得进行外汇买卖。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下列外汇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捐赠外汇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第九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符合调剂外汇用汇投向指导序列的用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买入。第十条 个人外汇调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可以代理客户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卖外汇。第十二条 调剂外汇的价格(市场汇率)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浮动。第十三条 外汇调剂业务可以跨地区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外汇资金的横向流通。第十四条 严禁各地区、各单位在外汇调剂中心之外私自买卖外汇;严禁各单位将买入的调剂外汇私自改变用途。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违者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外汇调剂市场管理规定

6. 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实行留成的收入范围
  凡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在其它对外交往活动中取得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其外汇收入依照本办法实行留成。
  实行留成的收入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一、航空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二、铁道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三、海上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包括海上客货运收入、救助打捞拖航收入。
  四、邮电业务的外汇净收入(含出口邮票收入)。
  五、侨汇收入。
  六、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对外宣传部门的外汇收入。对外宣传部门是指新华通讯社、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的中央电视台和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外文局、文化部外联局以及其它担负对外宣传任务的单位。
  七、港口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八、旅游业务的外汇净收入(系指经批准经营旅游和旅游商品业务的宾馆、饭店、商店的外汇净收入)。
  九、海关关税收入。
  十、保险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十一、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外汇净收入。
  十二、税款及罚没收入。
  十三、捐赠外汇收入。
  十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
  十五、其它收入,包括图书、影片、电视片、音像制品的出口收入和广告收入,国内外承办展览、出租场地家具、提供材料物品展卖品的外汇收入,维修业务、咨询业务、技术和版权转让的外汇收入,劳务服务、外轮供应、外轮代理、船舶检验、进口商品检验、通讯、修船、对外索赔、文物商店、金银铸币(扣除金银原材料)、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转让以及其它准予留成的外汇收入。第二条 下列外汇收入不予留成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它行政单位(包括有行政职能的公司)的外汇收入。
  二、签证、认证等规费性外汇收入。
  三、外币收兑收入。
  四、驻华机构兑换外汇收入。
  五、归还外汇贷款外汇收入。
  六、港口机场计划内供油油价收入。
  七、记帐外汇收入。
  八、交通部贷款船出售外汇收入。第三条 外汇留成比例
  一、下列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90%
  1.航空运输业务中的机票、代理外航机票手续费、货运邮件、为外航飞机提供的机场起降、导航、加油、装卸等其它服务收入。
  2.铁道运输业务中的客票、货票、行包、国际列车上提供的劳务服务和出售的小商品收入。
  3.海上运输业务中的客运、货运、救助打捞、拖航收入。
  4.邮电业务中的邮票、国际电话、电讯、邮政收入。
  二、港口收入留成比例为70%。
  三、旅游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40%。
  四、侨汇、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对外宣传、外派员工、劳务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等其它收入留成比例为30%。
  五、海关关税收入留成比例为15%。
  六、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业务的净收入和税款收入留成比例为5%。
  七、捐赠外汇收入视具体情况确定留成比例。第四条 非贸易外汇留成的使用
  非贸易外汇留成的使用,应本着促进生产、改善创汇条件的原则,用于以下方面:
  一、弥补国家下达计划内外汇之不足。
  二、偿还外汇贷款。
  三、进口机械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等物资。
  四、企业增资、缴纳股金等。
  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引进、人员培训等。第五条 留成外汇在满足上述需要之后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调剂,所得人民币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第六条 实行非贸易外汇留成的单位应及时向指定外汇银行结汇,季度终了时,凭银行结汇水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留成。第七条 军队系统企事业单位的非贸易外汇留成,按(1989)后财字第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境外企业、对外承包企业的非贸易外汇留成分别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7. 为什么要进行贸易外汇留成

1.从新制度设立外币业务的规范内容来讲,应包含外汇现汇、外汇额度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2.国家为鼓励企业多创汇、多结汇、给予企业一定的外汇支配权,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 
 
3.旅游业属于创汇型产业,企业涉及外汇业务较多,制度中应对这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同时,银行制度规定,企业的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到入税后利润,按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使用。新制度将调剂外汇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为什么要进行贸易外汇留成

8. 收外汇的账务处理

  1.主要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l)外币兑换业务。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发生时的交易汇率)
  财务费用(永远在借方)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2)外币购销业务。
  借:资产类科目
  贷:应付账款(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借:应收账款(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3)外币借款业务。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市场汇率)
  贷:短期借款等(发生时市场汇率)
  (4)接受外币资本投资。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市场汇率)
  借或贷:资本公积(差额)
  贷:实收资本(合同约定汇率)
  注:若公司没有约定汇率,应按发生时市场汇率折算。
  2.期末汇兑损益的处理
  (1)汇兑损益产生的两种情况。
  1)外币兑换。由于银行总是低价购入、高价卖出,企业总是产生汇兑损失。
  2)持有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期间汇率变动产生:在月末计算汇兑损益时,应对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以期末汇率进行折算,折算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
  外币货币性资产。汇率上升时,产生汇兑收益;汇率下降时,产生汇兑损失。
  外币货币性负债。汇率上升时,产生汇兑损失;汇率下降时,产生汇兑收益。
  (2)处理方法。
  1)对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2)筹建期间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计入损益。
  3)其他情况,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调整为期束外币余额×汇率)
  应收账款
  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
  应付账款
  财务费用
  3.外币会计报表折算的方法
  (1)现行汇率法。
  1)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采用历史汇率,来分配利润按利润分配表数额列示。
  2)其他项目采用现行汇率。
  3)损益类项目也可采用平均汇率。
  4)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列。
  (2)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
  1)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采用现行汇率。
  2)长期资产,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采用历史汇率,未分配利润按利润分配表数额列示。
  3)损益表项目中,折旧费和摊销费用采用历史汇率,其余采用当期平均汇率。
  4)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
  (3)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
  1)货币性资产项目(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和货币性负债项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采用现行汇率。
  2)非货币性项日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采用历史汇率,未分配利润采用平衡数。
  3)损益类项目中,折旧费、摊销费用采用历史汇率,销售成本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成本=期初存货(历史汇率)+本期购货(平均汇率)一期末存货(历史汇率)
  不同的汇率折算后计算,其余采用平均汇率。
  4)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
  (4)时态法。
  1)货币资金、应收项目和应付项日采用现行汇率。
  2)现行成本反映的非货币性资产(市价计价的存货、投资等)采用现行汇率,其余非货币性资产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实收资本配利润采用平衡数。
  3)损益类项目采用现行汇率或平均汇率本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采用历史汇率,未分折旧费和摊销费用采用历史汇率,销售成销售成本=期初存货(历史汇率)+本期购货(平均汇率)一期末存货(历史汇率或现行汇率)
  按不同的汇率折算后计算。
  4)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
  4.我国外币会计报表折算
  我国外币报表的折算方法,基本上是采用单一汇率法,即现行汇率法。
  (1)资产负债表的折算。
  1)资产、负债类项目按决算日市场汇率折算(按现行汇率)。
  2)所有者权益项月中除“未分配利润”外,以历史汇率折算。
  3)“未分配利润”抄利润分配表中数据。
  4)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递延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单列“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并逐年累计下去。
  5)年初数按上年折算后资产负债表有j∈项目金额列示。
  (2)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折算。
  1)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按当期平均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按平均汇率或现行汇率)。
  2)利润分配表“净利润”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金额填列。
  3)利润分配表“年初未分配利润”按上期折算后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日期末数填列。
  4)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根据折算后利润分配表其他各项目金额计算填列。
  5)上年实际数按上年折算后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有关数字填列。
  今日小记
  (1)外汇指的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
  (2)外汇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支付性、可获得性、可换性。
  (3)汇率,又称汇价,指一国货币以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币间的比价。
  (4)汇率的标价方式分为两种: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
  (5)为规范外正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或者说是两国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6)汇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其自身建立的通汇网络,使用合适的支付凭证,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7)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中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8)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9)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10)外汇业务核算原则:外币账户采用双币记账、外币核算采用折算入账、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外币分账制的账务处理、外币账户月末余额的账务处理。